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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石书芹、吴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书芹,吴双龙,朱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石书芹,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矿北生活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双龙,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朱贵芳,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联系方式。关于石书芹与吴双龙、朱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3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双龙、朱贵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石书芹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双龙、朱贵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双龙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朱贵芳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