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与王元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王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负责人单绪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元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元杰应向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承担的赔偿款11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584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王元杰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元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元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