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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刘付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刘付立富,陈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899号原告: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园3号厂房,组织结构代码:09296875-5。法定代表人:蔡敬汝。委托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希楠,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务庄荣星工业区一路一栋的厂房,注册号:440600000026351。法定代表人:刘付立富。被告:刘付立富,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春花,女,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洪霞、林希楠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原告为被告供应控制柜等电气产品。2016年4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威能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83017元。经被告催促,被告威能公司至今未能支付货款。被告刘付立富为被告威能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被告威能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春花与被告刘付立富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春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8301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威能公司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被告刘付立富、陈春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处理表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刘付立富、陈春花于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对账单原件1份;4、发票原件4份;证据3、4,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3017元。三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三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证据1至4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证据1至4予以认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威能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威能公司提供电气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6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威能公司对账,被告威能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83017元。原告已开具相应的的增值随发票予被告威能公司,由被告陈春花等签收。另查,被告威能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刘付立富。被告刘付立富与被告陈春花为夫妻关系,于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威能公司欠原告货款8301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货款83017元予原告。双方于2016年4月7日对账,且原告已经开具了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予被告,原告主张自2016年4月8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付立富为被告威能公司的股东,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亦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因此,被告刘付立富应对被告威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付立富与被告陈春花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陈春花亦有参与被告威能公司的经营,因此,被告刘付立富应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春花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301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二、被告刘付立富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春花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3.8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符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