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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文盼与吴瑞、李小珍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盼,吴瑞,李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文盼,男。被执行人吴瑞,女。被执行人李小珍,女。申请执行人刘文盼与被执行人吴瑞、李小珍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瑞、李小珍返还彩礼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75元,共计307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财产调查时,除扣划被执行人李小珍银行存款2600元外,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小珍交款10000元后,表示确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立案后,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文盼出庭,刘文盼既未出庭,亦未办理委托手续。本院遂公告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文盼领取案件款12600元,刘文盼至今仍领取。本院决定将该案件款予以提存。下余18715元待后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李潭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