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文盼与吴瑞、李小珍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盼,吴瑞,李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文盼,男。被执行人吴瑞,女。被执行人李小珍,女。申请执行人刘文盼与被执行人吴瑞、李小珍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瑞、李小珍返还彩礼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75元,共计307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财产调查时,除扣划被执行人李小珍银行存款2600元外,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小珍交款10000元后,表示确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立案后,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文盼出庭,刘文盼既未出庭,亦未办理委托手续。本院遂公告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文盼领取案件款12600元,刘文盼至今仍领取。本院决定将该案件款予以提存。下余18715元待后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李潭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