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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建军诉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军,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军,男。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余洪。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12593.26元,迟延支付利息632元(以1259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9月20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7元,执行费95元,以上共计13377.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377.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