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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与陆焕太、滕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陆焕太,滕淑凤,宋永修,陆焕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665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丰城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502J。负责人孙孝龙,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雷,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陆焕太,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滕淑凤,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永修,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陆焕欣,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与被告陆焕欣、宋永修、陆焕太、滕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陆焕太以借款还旧为由,向其申请借款226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3月24日,截止2016年5月13日欠本金217669.62元,由宋永修、陆焕太、滕淑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滕淑凤系陆焕太之妻,与陆焕太共同承担夫妻关系期间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截止2016年5月13日欠贷款利息4810.13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陆焕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7669.62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陆焕欣、宋永修、滕淑凤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焕欣、宋永修、滕淑凤未到庭,无答辩。被告陆焕太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待有能力偿还了,一定还清本息。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与被告陆焕太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青农商硅谷丰城分)个借字(2015)年第039号],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借款人民币226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24日,其中第八条违约责任中8.5约定“借款人或本合同项下借款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2015年3月31日,被告陆焕欣、宋永修、滕淑凤与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签订《保证合同》[(青农商硅谷丰城分)保字(2015)年第039号],为被告陆焕太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原告提交的凭证记载:被告陆焕太账户状态为逾期,该笔贷款利率为8.91667‰,贷款余额为217669.62元。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转贷凭证一份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双方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因被告陆焕太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还本付息,原告要求其清偿本金217669.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合法有效,故被告陆焕太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陆焕欣、宋永修、滕淑凤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字、捺印,故应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焕欣、宋永修、滕淑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焕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借款本金217669.62元并支付利息(具体数额以判决生效日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为准);二、被告陆焕欣、宋永修、滕淑凤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陆焕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7元(原告预交),保全费202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文超人民陪审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孙林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立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