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西峰盗窃、破坏生产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611号罪犯刘西峰,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献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西峰犯盗窃、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2015年4月13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西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建议减刑一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刘西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10日获得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7月20日、2016年1月20日、4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史相军、姜涛及罪犯证明人范海孟、梁红卫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西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西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