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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风侠与李阳、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侠,李阳,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3714号原告刘风侠,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李阳,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刘风侠与被告李阳、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