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35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樊启立,本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曾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