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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红兴、石其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兴,石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844号被执行人:王红兴。被执行人:石其兵。王红兴、石其兵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房产、土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