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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天成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成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825号原告:银川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周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施诺,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天成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银川市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成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拓       玲       霞人民陪审员 耿              敏人民陪审员 马       俊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笑尘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