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隆尧县成家庄合力服装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成家庄合力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84号被执行人隆尧县成家庄合力服装厂,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大张家庄乡肖张庄村202号。法定代表人:齐家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05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隆尧县成家庄合力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隆尧县成家庄合力服装厂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隆尧县成家庄合力服装厂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