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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文兰与被执行人谷吉山、杨爱香、郝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兰,谷吉山,杨爱香,郝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文兰,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谷吉山,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杨爱香,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郝月芳,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文兰与被执行人谷吉山、杨爱香、郝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