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正清诉黄建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清,黄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清被执行人:黄建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张正清申请执行黄建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内中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4)内中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