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彪与武东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彪,武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270号申请执行人何彪,男。被执行人武东敏,男。申请执行人何彪与被执行人武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6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武东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6年8月15日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东敏银行存款92275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