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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方思敏、白某等与瞿爱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易建陆,黄辉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申请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白见涛。被执行人瞿爱珍。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蒋锐,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易建陆。被执行人黄辉若。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易建陆、黄辉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8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易建陆、黄辉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在2016年8月8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387741.23元,并负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2823.8元及申请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易建陆赔偿70498.41元,并负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605.1元及申请执行费用;被执行人黄辉若赔偿5249.21元,并负担案件二审受理费201.7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黄辉若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易建陆已经给付了8200元。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与被执行人易建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易建陆于2016年11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60000元(含已经给付的8200元)。如被执行人易建陆按期全部给付,余欠部分,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表示放弃。据此,申请执行人方思敏、白某、白见涛、瞿爱珍于当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237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