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邬旭亮与葛磊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旭亮,葛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邬旭亮,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398弄5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310210058。被执行人:葛磊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新义路159弄3号2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80112806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旭亮与被执行人葛磊俊[(2015)甬北商初字第006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9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