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李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永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永标,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李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标银行账户仅有百余元存款,现已被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