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戴口罩进入黄骅市迎宾馆大厅内,发现大厅前台只有服务员高某某,后跳过宾馆前台,左手捂��高某某的嘴,右手持刀在高某某面前比划,并威胁高某某不要说话,李某抢走宾馆前台18**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所抢大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作案使用的黑色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除去公安人员从李某处扣押发还给被害单位1588元外,被告人李某应继续退赔黄骅市迎宾馆经济损失2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二、被告人李某作案使用的黑色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黄骅市迎宾馆经济损失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英审 判 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肖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