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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文源、付善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源,付善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文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孙启方,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善镇,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于济宁市汶上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杨杰、储宏剑,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付善镇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彭文源、付善镇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彭文源、付善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兆霞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