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文李李、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李李,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李李。被执行人万伟。申请执行人文李李与被执行人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19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李李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李李与被执行人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万伟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文李李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96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禄审判员 杨宇审判员 程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