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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522号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A-物管房2。法定代表人:伍有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瑶,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