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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建昌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田宝华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宝华。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建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了2000元,扣款时间需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国庆审判员  许本成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