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审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4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1号楼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苏春才。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雪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35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对春雪公司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职工魏营在春雪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共计5409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城镇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魏营补缴住房公积金5409元。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月3日将缴存通知邮寄送达给春雪公司,该公司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春雪公司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8月3日向春雪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春雪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35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