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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唐荣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唐荣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唐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物凤鸣小区c-19-6号。法定代表人:徐理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唐荣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缴费通知书,载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13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铮代理审判员  廖晓莹代理审判员  张 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