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杨建华,明大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长兵,明大榀,杨建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1477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陈长兵,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明大榀,男,土家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建华,男,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河东新区文明路。法定代表人:付恒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伟诉被告陈长兵、明大榀、杨建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8元,减半收取计11614元,由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