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孟宪宪与黄忠谊、黄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宪,黄忠谊,黄震,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鹏阳商务咨询中心,陈秀鹏,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258号原告:孟宪宪。被告:黄忠谊。被告:黄震。被告: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李沟村。法定代表人:黄震。被告:沈阳市鹏阳商务咨询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40巷6号。法定代表人:陈秀鹏。被告:陈秀鹏。第三人: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宪诉被告黄忠谊、黄震、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鹏阳商务咨询中心、陈秀鹏,及第三人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33号,建筑面积1724平方米房屋做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黄忠谊、黄震、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鹏阳商务咨询中心、陈秀鹏,及第三人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33号,建筑面积1724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告黄忠谊、黄震、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鹏阳商务咨询中心、陈秀鹏,及第三人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袁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