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22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邵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宋杰,系桐庐县××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章新民。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总占面积635平方米计建筑面积635平方米的建筑物(厂房和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于2012年5月擅自占用了江南镇彰坞村新庄外贤茂山炆头地块的集体土地1197平方米用于建造厂房。在占用土地上已建造总占地面积为635平方米计建筑面积为63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厂房和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江南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桐庐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桐庐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4日对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作出桐土监(2013)3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197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总占地面积635平方米计建筑面积635平方米的建筑物(厂房和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1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9925元人民币。总计处罚款29925元人民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14日送达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23日,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向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29925元。2016年8月22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向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送达桐土催字(2016)40号督促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但桐庐中新箱包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3)3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3)3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即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总占面积635平方米计建筑面积635平方米的建筑物(厂房和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准许强制执行,并交由桐庐县江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 莎代理审判员 吴肇武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