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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靳玉兰与岳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玉兰,岳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玉兰,女,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岳峙,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靳玉兰与被执行人岳峙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岳峙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靳玉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