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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杜长文与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文,王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101号原告杜长文,无业。被告王国庆,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文与被告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长文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