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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9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沪0109刑初5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10日1时3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8XX**的小型越野客车至本市新市南路车站南路路口,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擦,导致交通事故,对方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处理时将涉嫌危险驾驶的被告人李某查获。案发后经上海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9mg/ml。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7月6日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刘忠伟代理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