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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亚青与蔡泽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青,蔡泽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2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青。被执行人蔡泽畅。张亚青申请执行蔡泽畅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粤0303民初8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善泽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思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