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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永勤乡永勤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文继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勤乡永勤村村民委员会,文继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850号原告永勤乡永勤村村民委员会,住拜泉县永勤乡永勤村。代表人张洪,该村村长。被告文继艳,男,40岁,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原告永勤乡永勤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文继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勤乡永勤村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勤乡永勤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