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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其良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其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651号罪犯陈其良,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汉族,现在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浙0502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上诉后,经本院二审,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浙05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2日送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所服刑后至2016年8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良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其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其良准予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