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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阳与周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周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687号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周家贵,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原告吕阳诉被告周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始终未能按照原告提供的各被告信息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经向原告明示,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周家贵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吕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里珊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