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钟祖翠与马杰超、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祖翠,马帅,马杰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825号原告:钟祖翠,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马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29岁,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杰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祖翠与被告马杰超、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祖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祖翠负担。审 判 长 邸 建审 判 员 李扣芹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