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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钟祖翠与马杰超、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祖翠,马帅,马杰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825号原告:钟祖翠,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马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29岁,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杰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祖翠与被告马杰超、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祖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祖翠负担。审 判 长  邸 建审 判 员  李扣芹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