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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督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杰、郭小莉金融借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杰,郭小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督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许初。被申请人:张杰,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郭小莉,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系张杰之妻。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10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