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敬党于徐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党,徐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958号原告:赵敬党,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徐晶,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赵敬党诉被告徐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