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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敬党于徐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党,徐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958号原告:赵敬党,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徐晶,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赵敬党诉被告徐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