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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忠琦诉被告周军、范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琦,周军,范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1889号原告姜忠琦,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被告周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现下落不明。被告范秀娟,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现下落不明。原告姜忠琦诉被告周军、范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忠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军、范秀娟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5日,经原被告自愿协商,二被告将自有的位于肇源县肇源镇松江明珠购物广场二楼2F-7号摊位以9万元价格出卖给我,原告于当日交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将摊位所有权证书交付给我。但至今二被告拒绝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二被告将自有的位于肇源县肇源镇松江明珠购物广场二楼2F-7号摊位以9万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于当日交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将摊位所有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原告出租使用至今,但没有办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协议书、收据1张、产权证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摊位买卖协议书属实,原告支付了相应价款,二被告已经将摊位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已取得相应产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二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原告姜忠琦与被告周军、范秀娟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有效;二、被告周军、范秀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剧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