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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海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376号罪犯刘海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8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003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6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0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9月12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刘海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张瑞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帆关于罪犯刘海军减刑一案的审理报告(2016)冀01刑更3376号一、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刘海军,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二、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本院于2006年4月8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003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6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0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罪犯表现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如下奖励:2014、2015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百分功2个,百分表扬5个,单项功1个,单项表扬个。四、处理意见及理由该犯认罪悔罪,服刑期间受到考核记功、考核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办人吕玲合议庭成员安勇张瑞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关于罪犯刘海军减刑一案的合议笔录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地点:审监一庭合议庭成员:吕玲安勇张瑞征书记员:王帆案由:关于罪犯刘海军减刑吕:介绍案情(略)吕: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在改造中获得以下奖励:该犯于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记功2次,单项功1次,考核表扬5次,单项表扬次。执行机关建议减去二年。我的意见,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主办人意见。张: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主办人意见。评议结果: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