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鸿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鸿峰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399号原告: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利,经理。被告:府谷县鸿峰煤矿,住所地府谷县老高川乡郭培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文厚。原告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鸿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秦皇岛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