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0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许继萍与陈荣、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萍,陈荣,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04454号原告:许继萍。被告:陈荣。被告:陈丽珍。原告许继萍为与被告陈荣、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陈荣、陈丽珍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陈丽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继萍起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陈荣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许继萍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丽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2014年9月14日,被告陈荣再次向原告许继萍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丽珍以担保人身份亦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后原告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陈荣于2015年6月底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7月17日归还本金0.7万元,于8月26日归还本金2万元,于12月1日归还本金0.8万元,12月24日归还本金0.5万元。现被告陈荣尚欠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5.548万元推诿不付。被告陈丽珍自愿为该两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荣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5月14日,尚欠利息5.548万元);2、被告陈丽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称:起诉后,被告归还借款了本金8.5万元,目前尚欠借款本金7.5万元。现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荣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5.548万元,以后的利息不再主张。被告陈荣、陈丽珍未作答辩与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2份、台州银行存款业务回单2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陈荣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丽珍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继萍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55480元,合计130480元。二、被告陈丽珍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丽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原告预交4532元),由被告陈荣负担,被告陈丽珍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3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