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景明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民,景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建民,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明钦,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建民申请执行景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豫0185执166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景明钦名下的豫AHU9**号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2016年6月8日,本院将裁定书送达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16年9月19日申请人赵建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豫AHU9**号奥迪牌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景明钦名下的牌号为豫AHU9**号奥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