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董立辉与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辉,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47号原告:董立辉。委托代理人:鲁文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381号。法定代表人:徐和清,该公司董事。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696685D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胜利,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辉诉被告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逸人民陪审员  黄国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岑央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