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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涂祥与蔡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祥,蔡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民初3533号原告:涂祥,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被告:蔡春兰,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原告涂祥与被告蔡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春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157500.00元,之后仍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750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蔡春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涂祥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收条原件以及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证据佐证,前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被告蔡春兰向原告涂祥借款250000.00元。同日,被告蔡春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涂祥人民币250000.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4年8月1日-2015年1月31日)。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额的3%每月,如有逾期则按借款总额的3%每天罚息”。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涂祥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借款后,被告蔡春兰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7500.00元,余款本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春兰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涂祥借款2500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借条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现被告逾期未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债务并赔偿损失等责任。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3%,折算成年利率为36%,并未超出年利率36%,故对被告已支付的利息7500.00予以认可;但原告按月利率3%主张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未付利息157500.00元,因其计算标准超出了年利率24%,本院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仅对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106333.00元(见附表)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继续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其超过年利率24%的可支持标准,本院亦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涂祥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未付利息106333.00元,并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2.00元,由被告蔡春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陆清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坤附表借款本金 起息日 止息日 计息天数 利率(年) 计息金额 250,000.00 2014/9/1 2016/5/31 638 24.0000% 106,333.3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