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平与被执行人郑志忠、洪振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平,郑志忠,洪振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平,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郑志忠,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振基,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舫暖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604623-3。法定代表人:郑志忠。申请执行人张世平与被执行人郑志忠、洪振基、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