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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220号原告: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韩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丁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任卫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