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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毛月。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力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