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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康冬与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冬,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344号原告:康冬。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群、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冬与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