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前纯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前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前纯,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前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前纯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前纯在其果园内拾得他人丢弃的一支改装射钉枪,长期存放于安岳县岳阳镇自己的家中。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将该枪借给其侄儿杨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同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杨某某家查获了该枪。经鉴定,该支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杨前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前纯所在基层组织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被告人杨前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会调查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鉴定文书、收条、证人杨某某、邓某某、杨某、陶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前纯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前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前纯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前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前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涉案改装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棹宇 关注公众号“”